□抗癌食物本報記者黃潔
  近年來,法院受理的涉外案件越來越多,部分案件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身在域外,如果無法提供合法有效的委托程序,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拖延案件審理的正常進行。那麼,在域外辦理委托手續都需要經過哪些必要程序?如何才能避免域外辦理的委托手續存在瑕疵呢?mSATA記者近日針對上述問題採訪了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法官分類對此進行了詳細解析。
  第一種類型,即中國籍的公民在國外的情況。例如,張女士與王先生離婚一案中就涉及到這樣的問題,二人於2010年登記結婚,隨後雙隨身碟方一起去了澳大利亞生活。可是由於感情不和,2011年張女士即返回國內,王先生一人留在了澳大利亞。2014年,張女士以兩人長期分居、感情已經破裂為由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請求判令解除其與王先生的婚姻關係。對此,王先生表示同意離婚,可因工作原因無法回國,只能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僑居竹北買房子在國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從國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中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與中國有外交關係的第三國駐該國的使領館證明,再轉由中國駐該第三國使領館證明,或者由當地的愛國華僑團體證明。依據上述規定,具體到王先生的離婚訴訟中,王先生就需要到中國駐悉尼的總領事館辦理公證的委托手續,委托手續辦好後,可以直接郵寄至法院,也可以由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給法院。
  除此之外,還有一種類型即當事人為外國人或無國籍SD記憶卡人,且人在國外的情況。例如,張先生在國內購買一套加拿大籍王女士的房屋,張先生已經支付了房款,可王女士還沒有與張先生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就返回了加拿大。為此,張先生狀告王女士,要求王女士協助其辦理房屋產權轉移登記手續,並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但在訴訟過程中,王女士本人無法到中國應訴,打算委托律師代為訴訟。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人、無國籍外國企業和組織委托中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中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中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後,才具有效力。也就是說,加拿大國籍的王女士,如果要在加拿大辦理委托手續,就應當先到當地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然後到中國駐當地的使領館辦理認證。因為此類委托手續中一般會有外文內容,因此還需要到我國法院指定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最後再將委托書原件及翻譯件一併提交給法院。
  (原標題:法官教你如何辦理域外委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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